
、品种价值及维权合理开支,应按许可使用费3倍确定赔偿数额。故二审改判承某经营部立即停止生产、繁殖、销售“天使红”石榴繁殖材料,15日内对侵权苗木作灭活处理;承某经营部赔偿某果树研究所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;李某成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,在承某经营部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,应以个人财产补充清偿。 【典型意义】 本案明确若侵权苗木来源无法查证,侵权人具有繁殖能力且自认有繁殖基地的,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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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6:08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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